电君子播报 第325期|101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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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动态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2024年9月省间交易电量有关情况


一、省间市场化交易情况

9月,省间市场化交易电量完成944亿千瓦时。

1-9月,省间市场化交易电量完成864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8.7%。

二、特高压直流交易情况

9月,特高压直流交易电量完成627亿千瓦时。

1-9月,特高压直流交易电量完成467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3.5%。

三、省间清洁能源交易情况

9月,省间清洁能源交易电量完成655亿千瓦时。

1-9月,省间清洁能源交易电量完成501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9.3%。




详情请见:

https://news.bjx.com.cn/html/20241014/1405004.shtml




2024年9月江苏电力运行情况通报:9月全社会用电量765.29亿千瓦时 同比增长13.74%


一、全省发电情况

截至9月底,全省装机容量19547.52万千瓦,含统调电厂13855.41万千瓦,非统调电厂5692.10万千瓦。

9月份,全省发电量598.9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7.42%,年累计发电量5103.5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9.10%。其中统调电厂累计发电量4446.7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01%,非统调电厂累计发电量656.8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5.89%。

1-9月份,全省发电累计平均利用小时2721小时,同比下降82小时。其中,统调电厂累计平均利用小时3238小时,同比增长74小时。


二、全省用电情况

9月份,全社会用电量765.2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3.74%;年累计全社会用电量6458.6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0.29%。

本年调度用电最高负荷13582.70万千瓦,同比增长10.47%。


三、电力建设情况

1-9月份,全省投产机组1695.73万千瓦,电网建设新增110千伏及以上线路长度2298.65公里、变电容量1658.35万千伏安。


详情请见:

https://news.bjx.com.cn/html/20241015/1405217.shtml



2024年1-8月份全国电力市场交易简况

1-8月,全国各电力交易中心累计组织完成市场交易电量40588.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8.7%,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为61.9%,同比增长0.47个百分点,占电网售电量比重为74.5%,同比持平。其中,全国电力市场中长期电力直接交易电量合计为30646.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9%。

8月份,全国各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完成市场交易电量5868.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1.3%。其中,全国电力市场中长期电力直接交易电量合计为4341.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2%。


一、全国各电力交易中心交易情况

1-8月,全国各电力交易中心累计组织完成市场交易电量40588.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8.7%,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为61.9%,同比增长0.47个百分点,占电网售电量比重为74.5%,同比持平。省内交易电量合计为31182.5亿千瓦时,其中电力直接交易29949.4亿千瓦时(含绿电交易1282.5亿千瓦时、电网代理购电6028.4亿千瓦时)、发电权交易1200.5亿千瓦时、其他交易32.5亿千瓦时。省间交易电量合计为9405.9亿千瓦时,其中省间电力直接交易697.1亿千瓦时、省间外送交易8676.8亿千瓦时、发电权交易32.1亿千瓦时。

8月,全国各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完成市场交易电量5868.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1.3%。省内交易电量合计为4377.4亿千瓦时,其中电力直接交易4235.2亿千瓦时(含绿电交易150.6亿千瓦时、电网代理购电724.7亿千瓦时)、发电权交易136.8亿千瓦时、其他交易5.4亿千瓦时。省间交易电量合计为1490.8亿千瓦时,其中省间电力直接交易98.7亿千瓦时、省间外送交易1384.9亿千瓦时、发电权交易7.2亿千瓦时。

1-8月,国家电网区域各电力交易中心累计组织完成市场交易电量31004.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5%,其中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完成省间交易电量合计为7653.7亿千瓦时;南方电网区域各电力交易中心累计组织完成市场交易电量7546.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3.9%,其中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完成省间交易电量合计为1752.2亿千瓦时;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累计组织完成市场交易电量2037.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9.1%。


二、全国电力市场中长期电力直接交易情况

1-8月,全国电力市场中长期电力直接交易电量合计为30646.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9%。其中,省内电力直接交易(含绿电、电网代购)电量合计为29949.4亿千瓦时,省间电力直接交易(外受)电量合计为697.1亿千瓦时。

8月,全国电力市场中长期电力直接交易电量合计为4341.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2%。其中,省内电力直接交易(含绿电、电网代购)电量合计为4242.8亿千瓦时,省间电力直接交易(外受)电量合计为98.7亿千瓦时。

1-8月,国家电网区域中长期电力直接交易电量合计为23230.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7%;南方电网区域中长期电力直接交易电量合计为5655.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3%;蒙西电网区域中长期电力直接交易电量合计为1760.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3.6%。


详情请见:
https://news.bjx.com.cn/html/20240927/1402672.shtml




湖南省2024年1-9月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增长5.3%

1-9月,全省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增长5.3%。其中,工业用电量增长0.2%。


一、市州全社会用电量增长加快

1-9月,全省除永州、湘西2个市州全社会用电量同比下降,分别下降3.3%、4.0%,其余12个市用电量不同幅度增长,增速高于全省水平的有张家界、长沙、岳阳、益阳、株洲、邵阳、常德、湘潭和衡阳,分别增长11.3%、10.0%、8.2%、7.2%、6.7%、6.2%、6.2%、6.1%和5.7%;增速低于全省水平的有怀化、郴州和娄底,分别增长3.0%、2.1%和0.6%。由于第三产业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持续回升,第一、二产业用电量降幅收窄,12个市增幅较1-8月均有所上升。


二、市州工业用电量有增有减

1-9月,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用电量继续回暖,拉动工业用电量整体上升。其中,郴州、常德、怀化、娄底、永州和湘西工业用电量呈负增长,分别下降0.1%、2.0%、2.5%、2.6%、15.9和25.0%;岳阳、张家界、长沙、湘潭、邵阳、衡阳、益阳和株洲工业用电量不同幅度增长,分别增长6.9%、6.7%、6.0%、4.3%、3.5%、2.7%、2.4%和2.2%。


详情请见:
https://news.bjx.com.cn/html/20240923/1401703.shtml



安徽省2024年8月电力数据月度简报:全社会用电量384.97亿千瓦时 增长16.26%


一、装机情况

截至2024年8月底,全社会装机容量11819.45万千瓦。其中水电619.82万千瓦、火电6241.23万千瓦、风电787.01万千瓦、太阳能3934.20万千瓦。

二、发电情况

本月全社会发电量400.30亿千瓦时,增长13.22%。其中:风力发电本月8.68亿千瓦时,太阳能发电本月48.28亿千瓦时。


三、用电情况

本月全省全社会用电量384.97亿千瓦时,增长16.26%。第一产业本月用电7.09亿千瓦时,第二产业本月用电207.91亿千瓦时,第三产业本月用电73.56亿千瓦时,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本月用电96.40亿千瓦时。


详情请见:
https://news.bjx.com.cn/html/20241015/1405202.shtml


省间电力现货市场转入正式运行


10月15日,国家电网省间电力现货市场转入正式运行。

2023年10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提出各省/区域、省间现货市场连续运行一年以上,并依据市场出清结果进行调度生产和结算的,可按程序转入正式运行。2022年1月启动试运行以来,国网的省间现货已经连续试运行31个月,机制平稳有序,今天转正式运行。

省间电力现货交易是指在落实省间中长期交易基础上,利用省间通道剩余输电能力,开展省间日前、日内电能量交易。省间电力现货市场转入正式运行,将有效促进“三北”风光和西南水电在更大范围消纳,2024年1-8月在全网范围内通过省间现货交易多消纳清洁能源116亿千瓦时,同比上涨37%。

截至目前,省间电力现货市场已实现国家电网经营区和蒙西地区全覆盖,累计交易电量超过880亿千瓦时。下一步,国网将加强与南网的友好合作和积极探索,实现省间电力现货市场在更大范围的覆盖。


详情请见:

https://news.bjx.com.cn/html/20241015/1405256.shtml












































02

碳价成交数据









北京碳市场交易数据

2024-10-18


配额(BEA)当日成交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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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额累计成交数据


北京市碳排放配额今日线上成交量8,684吨,成交额927,180.00元,成交均价106.77元/吨;线下协议转让成交量5,348吨。

详情请见:
https://mp.weixin.qq.com/s/uQ24rNd-h3iA0Q-kFjuhxA



03

政策新闻









上海黄浦区鼓励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通过绿电绿证交易等方式 确保完成能耗(排放)双控目标


10月12日,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多部门发布了关于印发《黄浦区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节能降碳管理办法》的通知,鼓励和支持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通过采取节能降碳改造、加强运营管理、建设可再生能源项目、绿电绿证交易等方式,确保完成能耗(排放)双控目标。

鼓励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积极开展虚拟电厂资源盘查与能力建设,推进资源应接尽接,参与全市和区域调度。
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或碳效评价较差的,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提请执行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黄浦区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节能降碳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发改规〔2024〕3号
各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将《黄浦区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节能降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黄浦区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节能降碳管理办法》
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黄浦区商务委员会
黄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黄浦区生态环境局
黄浦区文化和旅游局
黄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黄浦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黄浦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黄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黄浦区统计局
2024年9月30日
附件1
黄浦区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节能降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区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节能降碳管理,从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加快推动重点单位绿色低碳转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是指:
(一)能源消费统计考核在本区,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单位;
(二)纳入市级主管部门考核,由本区负责相关管理工作的单位或楼宇;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及楼宇,作为区重点用能和排放监控单位,参照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进行管理,以上均称为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
第三条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降碳管理,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加快绿色低碳转型,接受本区节能降碳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的管理。
第四条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联合区统计局、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区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的节能降碳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商务委、区建管委、区房管局、区文化旅游局、区机管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投促办、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节能降碳管理工作。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委、区国资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节能降碳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相关节能环保公司、第三方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在能效和碳效标准制定、节能降碳技术和设备推广、能源消费和碳排放量计量监测、能源审计和能效诊断、能效和碳效对标、碳相关认证、节能降碳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供需对接、典型案例和先进做法宣传,以及其他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二章 评价考核
第六条在上海市年度重点用能(排放)单位名单的基础上,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统计局等部门根据市、区最新工作安排,以及本区单位和楼宇实际用能和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调整并公布年度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考核名单。
第七条本区对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对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指标实行协同管理、协同分解、协同考核。每年年初,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向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下达节能降碳目标,包括能耗(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其中,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将绿电、绿证交易对应电量及其他措施产生的减碳量等纳入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核算,予以扣除。
第八条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节能降碳工作自查表。自查表内容主要包括单位能源管理人员、能源消费量和消费结构、主要用能设备、节能降碳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节能低碳改造和宣传的投入、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绿电绿证交易情况、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情况、碳普惠参与情况等内容。未完成上年度能耗(排放)双控目标的,应当在自查表中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九条区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进行年度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主要考核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能耗(排放)双控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降碳措施落实情况。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统计局等部门复核评价考核结果,按规定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四个等级。能耗(排放)总量和强度目标均完成,且各项节能管理措施、制度落实到位的为优秀等级;能耗(排放)总量和强度目标均完成,且各项节能降碳管理措施、制度落实基本达到要求的为完成等级;能耗(排放)总量或强度目标中有一项完成,且各项节能降碳管理措施、制度落实基本达到要求的为基本完成等级;其余均为未完成等级。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区发展改革委下达节能降碳目标的,视同未完成等级。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通过采取节能降碳改造、加强运营管理、建设可再生能源项目、绿电绿证交易等方式,确保完成能耗(排放)双控目标。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要强化规划引领,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全面融入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体系,推进绿色低碳先进技术应用,持续提升能源和碳排放管理水平。
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能降碳管理制度,明确能源和碳排放管理职责。制定全过程节能降碳管理制度和规定,建立淘汰落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及奖惩等各方面节能降碳管理机制,采用先进节能降碳管理方法与技术。
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应当建立节能降碳目标责任制。根据区发展改革委下达的目标任务要求,评估节能降碳潜力,将目标责任落实到相应层级或岗位,并定期组织内部考核。每年制定并实施节能降碳计划和节能减碳措施,确保完成年度目标。
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应当建立节能降碳奖惩制度,将目标完成情况与奖惩挂钩,对目标完成较好、取得突出工作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目标落实不力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第十三条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应当成立节能降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应当明确能源(排放)管理部门,聘任具有节能降碳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能源(排放)管理部门负责人。应设立能源(排放)管理岗位,聘任能够满足节能降碳工作需要的能源(排放)管理人员,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节能降碳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日常节能降碳管理,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能源(碳)审计、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开展能源计量和统计分析、绿电绿证交易等,并按要求上报有关材料。
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应当将节能降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能源(排放)管理部门负责人、能源(排放)管理人员报区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及时报备人员变动情况。
第十四条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应当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鼓励有条件的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体系等认证。
第十五条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等规定,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或校准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完善能源计量体系。并接受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能源计量审查等监督检查。
鼓励和支持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依据自身特点开展碳排放核算方法学、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研究,并结合方法学和核算规则,加强能耗和碳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运行,并做好数据分析,提高数据时效性和准确性,提升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信息化数字化水平。
第十六条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并将能源消费情况上传至本区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管理平台。
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碳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碳排放量,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十七条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应当建立内部能源(碳)审计制度,按相关要求定期自行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开展能源(碳)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节能降碳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降碳措施,并向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能源(碳)审计报告。鼓励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能源托管模式实施节能降碳改造。
第十八条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应当结合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能源(碳)审计报告,制定节能降碳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推进节能降碳改造。鼓励具备条件的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通过ESG报告、社会责任报告等,主动披露碳排放信息。
第十九条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节能降碳改造、节能低碳宣传与培训等。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排放)管理岗位人员培训制度,建立人员培训档案,对能源计量、统计、审计和主要用能设备操作人员制定专门的节能低碳培训计划,定期开展专业化、系统化的培训。
第二十条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应当建立重点用能设备台账制度,优先采用《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和《上海市绿色技术目录》等文件中的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严格执行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等,建立落后产能(设备)淘汰制度,主动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不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等标准及政策要求。鼓励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标准的单位节能和碳效标准。
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应当积极开展能效对标和碳效评价活动,采取切实可行的节能减碳改造措施。鼓励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应用绿色低碳首台(套)装备。鼓励采用智能光伏产品,应用可再生能源热水技术,参与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参与“光储直柔”建筑和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建设等。积极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试点、近零能耗、绿色建筑、绿色商场、能效“领跑者”等示范创建。
第二十一条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认真做好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报告编制工作,按规定报请节能审查及验收工作。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及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适时根据国家和本市要求,将碳排放双控要求纳入节能审查工作中。
第二十二条鼓励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开展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和绿色采购,优先采购资源再生利用产品和碳足迹较低的产品,带动上下游企业加强碳足迹管理,推动供应链整体绿色低碳转型。鼓励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进行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鼓励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开展碳足迹核算和产品碳标识认证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鼓励重点排放单位践行绿色低碳理念,积极参与碳普惠等自愿减排相关活动,按照本市碳排放相关要求,通过碳抵消等手段中和其自身生产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可以对该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区国资委将本区国有企业 能耗(排放)双控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范围,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和落实奖惩机制。
第二十五条加大本级财政资金对节能降碳的支持投入,重点支持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合同能源管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资源循环利用、节能低碳产品推广、能源审计、能效诊断及管理能力建设。
第二十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节能产品生产、节能技术改造等节能项目的投入。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等对节能降碳技术研究开发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的节能降碳改造。鼓励金融机构在合理评估风险基础上引导信贷资源绿色化配置,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绿色信贷发展。创新和优化投资机制,鼓励各类资本提升绿色低碳领域投资比例。
第二十七条鼓励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积极开展虚拟电厂资源盘查与能力建设,推进资源应接尽接,参与全市和区域调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建立评价考核问责工作机制,完善节能降碳监管体系。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依法依规加强对违规单位失信联合惩戒。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其实施强制能源(碳)审计,报送能源(碳)审计报告,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
(二)将相关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发布;
(三)将相关信息向市区两级公共信用服务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归集,并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
(四)取消当年度及下一年度享受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以及3年内参与区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个人评比的资格。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且拒不落实区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实施能源(碳)审计、报送能源(碳)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未按进度完成节能目标的;
(二)贯彻国家和本市节能降碳政策措施不力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三十条对节能降碳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降碳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碳)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能源(排放)管理岗位,指定相应的能源(排放)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中纳入全国或上海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如有拒绝、阻碍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等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等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参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按照《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未能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中纳入全国或上海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或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或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参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中纳入全国或上海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统计核算碳排放量,或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参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将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或碳效评价较差的,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提请执行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
第四十条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的,将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区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四十一条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建设需经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
(三)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0月29日。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详情请见:

https://news.bjx.com.cn/html/20241012/1404763.shtml



北京密云:加大外埠绿电引进 逐步提升绿电消纳比例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2504号(工交邮电类357号)提案答复的函,对关于在甘肃设立新型电力系统试点区的提案进行了回复。


关于以源网荷储互动与多能互补为支撑,开展先行先试各项工作,国家能源局聚焦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亟待突破的关键领域,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明确近期重点任务,服务当前电力系统转型发展实际需要,务求尽快取得实效。在各项关键领域中,选取攻关收益高、提效潜力大、引领效应强的方向开展探索,以“小切口”解决“大问题”。下一步,国家能源局支持甘肃依托风光资源禀赋,结合行动方案明确的重点方向开展先行先试,在关键环节力争取得新突破,统筹提升风光储互补及源网荷储协同水平,共同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取得实效。

关于探索发电企业与用户企业紧密融合,相关主体广泛参与的新型电力系统新模式,国家能源局将深化各类主体参与电力市场的机制研究,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市场基本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持续完善市场准入、市场品种和交易组织,并同步完善新型主体调度运行、并网管理等机制,为各类主体广泛参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运行、促进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奠定基础。

关于通过灵活的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提高甘肃新能源富裕电量就地消纳水平。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引导作用,促进新能源消纳利用,提升用户绿电消费比例。

详情如下:
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第02504号(工交邮电类357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能提电力〔2024〕20号

您提出的《关于在甘肃设立新型电力系统试点区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国家能源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行业内力量,协调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组织发布《新型电力系统发展蓝皮书》,加强新形势下电力系统稳定管理,推动配电网高质量发展,持续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您提出的建设新型电力系统的有关建议,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国家能源局高度关注、积极支持。


一、关于以源网荷储互动与多能互补为支撑,开展先行先试各项工作

国家能源局积极推动源网荷储与多能互补模式发展,提升能源清洁利用水平和电力系统运行效率。2021年,出台《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280号),指导各地积极探索实施路径,因地制宜、稳妥有序开展项目建设。立足当前发展阶段,国家能源局聚焦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亟待突破的关键领域,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明确近期重点任务,服务当前电力系统转型发展实际需要,务求尽快取得实效。在各项关键领域中,选取攻关收益高、提效潜力大、引领效应强的方向开展探索,以“小切口”解决“大问题”。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支持甘肃依托风光资源禀赋,结合行动方案明确的重点方向开展先行先试,在关键环节力争取得新突破,统筹提升风光储互补及源网荷储协同水平,共同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取得实效。


二、关于探索发电企业与用户企业紧密融合,相关主体广泛参与的新型电力系统新模式

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适应能源结构转型的电力市场机制建设,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2022年,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明确培育多元竞争主体,分类推动燃气、热电联产、新能源、核电等优先发电主体参与市场,分批次推动经营性用户全面参与市场,引导用户侧可调负荷资源、储能、分布式能源、新能源汽车等新型主体参与市场交易。同时,结合甘肃能源禀赋,持续推动当地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及辅助服务市场建设。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深化各类主体参与电力市场的机制研究,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市场基本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持续完善市场准入、市场品种和交易组织,并同步完善新型主体调度运行、并网管理等机制,为各类主体广泛参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运行、促进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奠定基础。


三、关于通过灵活的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提高甘肃新能源富裕电量就地消纳水平

电力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等方面作用显著,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有序推动电力现货市场全覆盖,充分发挥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2023年,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3〕813号)和《关于印发〈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提出稳妥有序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按照2030年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交易的时间节点,现货试点地区结合实际制定分步实施方案。我局持续指导推动甘肃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充分形成体现时间和空间特性、反映市场供需变化的电能量价格信号,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推动电力系统向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转型。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引导作用,促进新能源消纳利用,提升用户绿电消费比例。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4年7月29日

详情请见:

https://news.bjx.com.cn/html/20241012/1404668.shtml




2024年9月重庆电力交易简报



2024年9月重庆电力交易简报



详情请见:
https://news.bjx.com.cn/html/20241018/14058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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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互联网信息资讯








《工业互联网与电力行业融合应用参考指南(2024年)》发布
近日,工信部发布《工业互联网与电力行业融合应用参考指南(2024年)》。文件提出,近年电力行业不断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实践,“电力5G专网”“5G+新能源”等示范标杆不断涌现。工业互联网与绿色可再生能源及新型储能等方向的融合应用,将推动工业领域节能降碳措施的优化升级,加快能源消费低碳化转型。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24-10-15
发文字号:工信厅信管函〔2024〕372号



详情请见:
https://mp.weixin.qq.com/s/XlnUhbY1D8avCZgO_AXEGg


《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 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发布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 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文件提出,加大对清洁能源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远距离供热示范工程、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零排放货运车队发展。支持城市和产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实施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减污降碳改造、环保装备更新、工艺流程优化等项目。支持新兴固体废物(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退役及报废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等)综合利用,拓展二次利用市场化场景,支持区域回收利用基地建设。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
发文日期:2024-10-12


详情请见:
https://mp.weixin.qq.com/s/5CK5A2wCrT5CzOEuNv0HYA


《新材料中试平台建设指南(2024—2027年)》发布
内容摘要:
近日,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发布《新材料中试平台建设指南(2024—2027年)》。文件提出,材料中试平台建设重点领域包括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等。到2027年,力争建成300个左右地方新材料中试平台,择优培育20个左右高水平新材料中试平台,打造专业化建设、市场化运营、开放式服务的中试平台体系。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
发文日期:2024-10-11
发文字号:工信部联原〔2024〕181号

详情请见:
https://mp.weixin.qq.com/s/w9jqHifG2n7TocZGA6BxFQ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内容摘要: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计量能力建设指导目录(2024版)》。文件提出39个关键测量参数、82种检测标准方法、108种测量仪器设备、85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55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为各级计量技术机构、重点排放单位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业主提供了全方位的参考和指导,将全面提升我国碳排放计量能力,确保碳排放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碳市场建设和温室气体减排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发文机关:国家能源局
发文日期:2024-10-10
 


详情请见:
https://mp.weixin.qq.com/s/AwDPQd3JIV5l9_ppXUEb7A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内容摘要: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力市场。国家建立健全支持新能源持续发展的制度机制,各地结合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电力市场建设进展等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以独立或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方式公平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等各类电力市场交易。

发文机关:国家能源局

发文日期:2024-10-10




详情请见:

https://mp.weixin.qq.com/s/SplxNyrUhTflmRO2ZzEMVA


 
内蒙古自治区: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能源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内容摘要: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能源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文件提出,推动新型电力系统高占比新能源、柔性智能电网、高比例绿电消费方向科技突围。聚焦高比例新能源主动支撑、交直流混联电网安全高效运行、多元用户供需互动与能效提升等重点方向,申报“储能与智能电网”、“智能电网2030”、科技“突围”工程储能与新型电力系统点位等国家和自治区科技重大示范应用项目,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工程建设。优先推动科技示范工程纳入国家和自治区发展规划。

发文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详情请见:
https://mp.weixin.qq.com/s/eTrVxrezU0QTMZQUW_3hKw



四川省:发布《落实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工业领域有关政策的工作细则
内容摘要:

9月2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8月份全社会用电量等数据。8月份,全社会用电量964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8.9%。1—8月,全社会用电量累计6561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9%,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发电量为62379亿千瓦时。


详情请见:
https://mp.weixin.qq.com/s/Caq9JpUb3ORUjST6dPseAA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发布《云南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
内容摘要:

近日,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发布《云南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文件提出,云南电力市场监管对象为参与省内和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容量市场等各类电力市场成员。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电力交易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电力交易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


发文机关: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


详情请见:
https://mp.weixin.qq.com/s/gb_51RbhgM2zpHNpDG641g


 
山西省:发布《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

内容摘要:

近日,山西省发布《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文件提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依托采煤沉陷区、盐碱地等区域,加快风电和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基地建设,有序淘汰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促进能源产业科学发展。工业类开发区围绕发展定位加快优势产业集群集聚发展,推进废水、废气、废渣等集中集约治理以及能源梯级利用,提升资源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和绿色发展水平。


发文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详情请见:
https://mp.weixin.qq.com/s/zXpwP0MXVo6DyzUIMp4X1w


 
湖北省:发布《湖北省加快发展氢能产业行动方案(2024—2027年)(征求意见稿)》
内容摘要:

近日,湖北省发布《湖北省加快发展氢能产业行动方案(2024—2027年)(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2024—2027年,全省氢能全产业链总产值达到1000亿元,其中,氢气产值达到300亿元,氢能应用装备及零部件产值达到400亿元。力争氢能产业集群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培育引进10家以上国内氢能行业头部企业、100家氢能产业重点企业。


发文机关:湖北省工信厅


详情请见:
https://mp.weixin.qq.com/s/8d4h2KrCFVRCSsNT4pcR3w


 
《全球矿业发展2024》发布

内容摘要:
10月16日,自然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国际矿业研究中心发布《全球矿业发展报告2024》。报告显示,全球矿业产业链格局调整,矿业发展进入新周期。全球固体矿产勘查投入约127.6亿美元,同比下降1.8%。全球矿业项目融资下降但并购金额增加。


详情请见:
https://mp.weixin.qq.com/s/Nh5twX0SS6jG-t_NCfgYyQ


 
《电力设备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编制指南》发布

内容摘要:
10月15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电力设备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电力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旨在进一步规范电力安全事故和电力设备事故调查报告编制工作,提升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质量和水平。


详情请见:
https://mp.weixin.qq.com/s/pbu6NtQF5H5crpLp4aQqsg


 
省间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

内容摘要:

10月15日,省间电力现货市场转入正式运行,我国电力市场化交易范围进一步扩大。自2022年1月启动试运行以来,经过31个月的连续试运行,机制平稳有序。截至目前,交易范围已实现国家电网经营区和蒙西地区全覆盖,交易主体超过6000个,涵盖多类型发电主体,累计交易电量超过880亿千瓦时,其中清洁能源电量占比超44%。


详情请见:
https://mp.weixin.qq.com/s/8fdNR9UqTmpUL76gJ0g6uA



海关总署:前三季度我国对非洲地区出口风力发电机组增长1.3倍        


内容摘要:


10月14日,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统计分析司司长吕大良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前三季度,我国对共建“一带一路”拉美地区出口小型发电机增长16.6%,对非洲地区出口风力发电机组增长1.3倍,推土机、压路机等筑路机械增长44.8%,这些促进了共建国家基础设施的改善。


详情请见:
https://mp.weixin.qq.com/s/K46kGzA7-QOcrWvBCLSIBg


国家能源局:8月全国新增建档立卡新能源发电项目共5836个
内容摘要:

10月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2024年8月全国新增建档立卡新能源发电项目情况的公告》。8月全国新增建档立卡新能源发电(不含户用光伏)项目共5836个,其中风电项目70个,光伏发电项目5742个(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86个,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5656个),生物质发电项目24个。




详情请见:
https://mp.weixin.qq.com/s/wjw9L0GeuyEe39_NRBMKDQ


 
近期煤价资讯

2024年10月上旬山西大混(质量较好的混煤,热值5000大卡)价格为772.0元/吨,较上期下降0.1%。

2024年10月上旬山西优混(优质的混煤,热值5500大卡)价格为872.0元/吨,较上期下降0.1%。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 END —




北京国能国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电力交易为基础业务、以新能源开发为发展方向的综合能源服务公司。

公司成立于2017年,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中电联3A级信用企业、北京市用户满意企业。也是全国唯一拥有集电力交易、碳交易资格及虚拟电厂聚合商资质三个特许牌照为一体的民营企业。

公司业务包括电力交易、碳交易、虚拟电厂调峰辅助服务、智慧能效管理、分布式光伏、综合能源的投资及托管等。公司秉承科技兴业、为用户创造价值的理念,以绿色低碳环保为方向,以用户需求为核心,通过科技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为用户提供电力交易、碳交易、虚拟电厂及综合能源服务。自2019年以来,一直稳居北京电力交易行业前三。     

公司注重人才培养及企业文化建设,核心团队均为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本科生,拥有行业上下游资源和专业技术完美融合的复合型人才团队,是作为能源行业企业最大的优势及核心竞争力。公司工作多次受到政府、用户、行业协会的表彰。国能国源正努力用科技创新的力量及更加优质的服务,为用户、为国家早日实现双碳目标贡献力量!



电力供应   综合能源管理  新能源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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